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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鲍云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921********0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921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黑0921执恢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勃利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鲍云娇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姚凤军借款本金220000元,利息36300.00元,本息合计256300.00元,2019年10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直至借款还清为止;二、被告鲍云龙对被告鲍云娇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572.25元由被告鲍云娇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时间
2021-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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