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鲍云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921********06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921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921执恢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鲍云娇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姚凤军借款本金220000元,利息36300.00元,本息合计256300.00元,2019年10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直至借款还清为止;二、被告鲍云龙对被告鲍云娇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572.25元由被告鲍云娇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