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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宇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1********0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2民初9872号
案号
(2017)苏0282执21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425864.89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二、江苏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00元。三、对江苏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江苏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宜兴市新街街道堂前村的房屋(他项权证号分别为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69748号、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69749号、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69750号)及相应位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宜他项(2013)第601930号]以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等方式所得的价款在超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的抵押优先权部分分别在130万元、212万元、115万元、4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江苏腾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大明电源有限公司、禄丰江达磷化学有限公司、潘小明、李金梅、潘静、潘卓然、潘宇锋对江苏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就上述江苏大明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后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对江苏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登记在潘小明、李金梅名下的坐落于宜兴市新街街道丰泽苑61号206、207、208室,宜兴市新街街道丰泽苑61号205室,宜兴市新街街道丰泽苑61号204室,宜兴市新街街道龙池路654、656、658、660、662、664、666号的房屋(他项权证号分别为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61388号、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61389号、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61390号、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61391号)以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等方式所得的价款在超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的抵押优先权部分分别在44万元、13.5万元、13.5万元、1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320元,减半收取451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160元,由大明科技公司、大明电源公司、腾明公司、禄丰公司、潘小明、李金梅、潘卓然、潘静、潘宇锋负担。该款已由科创公司垫付。科创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大明科技公司、大明电源公司、腾明公司、禄丰公司、潘小明、李金梅、潘卓然、潘静、潘宇锋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大明科技公司、大明电源公司、腾明公司、禄丰公司、潘小明、李金梅、潘卓然、潘静、潘宇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科创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5-04
发布时间
2018-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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