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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眉山嘉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69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7民初5783号
案号
(2018)川0107执10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眉山嘉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正模归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7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王毓英对被告眉山嘉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93160元,由被告眉山嘉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王毓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01-24
发布时间
2018-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川0107执1078号
立案日期
2018-01-24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2973160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毓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00569711827D
登记机关
-
注册地址
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眉山铝硅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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