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61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4民初3280号 |
案号 |
(2018)川0104执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建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月11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2016年4月10日止);二、被告四川美琪乐食品有限公司、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唐建平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丁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美琪乐食品有限公司、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建平追偿;三、驳回原告丁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64元,公告费300元和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均由被告唐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1-03 |
发布时间 |
2018-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川0104执95号 |
立案日期 |
2018-01-03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3503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唐建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402076149303P |
登记机关 |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卫东村一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