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眉山市物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073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青羊民初字第3910号 |
案号 |
(2016)川0105执7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万国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肖学健280万元;二、巴中市梅西实业有限公司、李兴淑、眉山市物资有限公司、刘勤对万国祥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巴中市梅西实业有限公司、李兴淑、眉山市物资有限公司、刘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万国祥进行追偿。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 2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9 500元,由万国祥、巴中梅西公司、李兴淑、眉山物资有限公司、刘勤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3-24 |
发布时间 |
2016-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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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万国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402207300393L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眉山市东坡区纱彀巷北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