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方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1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809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4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袁方彪、刘茂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偿还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796.45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20年5月22日利息、违约金3420.6元,此后利息及违约金按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4元,减半收取计190.2元,由袁方彪、刘茂桃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