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康荣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81********33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1681民初80号 |
案号 |
(2021)川1681执6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康荣祥、杨先州、赵子寒、王灿向原告张玉和支付4294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康荣祥、杨先州、赵子寒、王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