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安欣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21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1602民初5325号 |
案号 |
(2019)川1602执7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天福、张瑜梅、广安欣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成建波、田庆良支付货款476388元和逾期利息(自本案起诉之日2017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案执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建波、田庆良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8864元,由原告成建波、田庆良负担500元,由被告王天福、张瑜梅、广安欣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364元,分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时间 |
2019-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川1602执75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执行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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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天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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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