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卫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4********18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1024民初1613号 |
案号 |
(2021)浙1024执18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仙居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 254415.06元,并支付利息(自 2021年1 月 21日起按年利率 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 5050元;三、被告张卫艳对被告王俊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204元,减半收取 2602元,由被告王俊、张卫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