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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卫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4********18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1024民初1613号
案号
(2021)浙1024执18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仙居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 254415.06元,并支付利息(自 2021年1 月 21日起按年利率 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 5050元;三、被告张卫艳对被告王俊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204元,减半收取 2602元,由被告王俊、张卫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时间
2021-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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