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飞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2********3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4914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18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谢飞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支亚萍6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被告谢飞燕负担9800元(其中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交,其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