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9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1民初33号 |
案号 |
(2018)川11执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借款本金44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11月24日的利息为457 111.11元;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4 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5%计算罚息;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期限内利息付清之日止,以截止每月20日差欠的借款期限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6.5%支付复利);二、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登记证明编号为0434 2130 0005 2827 3600)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金额根据应收账款结算金额和有效的质押登记顺序确定;四、被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4 400万元、借款期限内的利息457 111.11元和借款逾期90天内利息1 815 000元在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就本判决第三项质押的应收账款实现债权后不足的部分,向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程维周、吴文珍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9-10 |
发布时间 |
2019-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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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许拉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100729819467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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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1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