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乐山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5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1111民初1162号 |
案号 |
(2019)川1111执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7年10月20日的利息、罚息共计2,711,103.23元;从2017年10月21日起,罚息以尚欠的本金5,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9.0593735‰,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二、被告张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0.00元;三、被告胡蝶、乐山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山市盐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张伟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8-02 |
发布时间 |
2019-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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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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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乐山市五通桥区金山镇迎春街2组2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