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乐山市沙湾诚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3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111民初629号 |
案号 |
(2019)川1111执3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钟莉、傅纯泊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兴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90,000.00元;二、被告钟莉、傅纯泊支付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兴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1,512,320.53元(支付方式为:2018年10月-12月每月30日之前分别支付20,000.00元,从2019年1月-3月每月28日之前分别支付100,000.00元,从2019年4月-8月每月30日之前分别支付190,000.00元,2019年9月30日之前支付余款202,320.53元);三、被告钟莉、傅纯泊支付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兴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支付方式:以1,512,320.53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日到9月30日的利息损失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2018年10月起的利息损失以上述第二款中未支付的款项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第二款款项付清为止);四、若被告钟莉、傅纯泊未按上述第一、二、三款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所有未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从逾期之日起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兴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五、被告彭树强、乐山市沙湾诚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三款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兴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款、第三款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钟莉所有的直线封边机、快装套铣锯、输送机、冷压机(自制九种门边线共用设备)、空气压缩机、胶条开艚机、精密锯拍卖、变价及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乐山市市中区桦邦门业加工厂对上述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时间 |
2019-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树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111678397590J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乐山市沙湾区碧山乡凉水村三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