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邹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24********6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3民初5962号 |
案号 |
(2021)粤1973执90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17606988】。一、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700元;二、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利息及逾期利息(以16127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诉讼费250元保全费22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xxx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