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申建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830********00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381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5381执9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申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英汉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并支付利息(1.计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379813.70元;2.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本金1300000元按年利率15.40%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英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英汉负担254元,由被告申建伟负担2022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