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兴化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1民初3937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13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舒远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阳支行借款本金2939880元及计算至2019年4月28日的利息541255.67元、罚息(按年利率14.4%,自2019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二、被告翟延霞、葛勇宗、刘永良、兴化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共同对被告舒远兵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翟延霞、葛勇宗、刘永良、兴化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舒远兵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50元,由被告舒远兵、翟延霞、葛勇宗、刘永良、兴化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65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严付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683518772U |
登记机关 |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兴化市英武路99-1号3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