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内江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6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8民初35921号 |
案号 |
(2017)京0108执120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景开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四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阳四海投资有限公司、资阳市融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尚瑞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四通锻压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内江四海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内江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瑞普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隆昌县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合江县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榆树市四海食品有限公司、佳木斯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四川月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泸洲格林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刚、陈磬、孙素清于二O一七年八月十八日前向原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50万元、利息60万元、律师费12万元;二、若被告四川景开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四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阳四海投资有限公司、资阳市融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尚瑞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四通锻压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内江四海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内江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瑞普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隆昌县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合江县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榆树市四海食品有限公司、佳木斯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四川月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泸洲格林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刚、陈磬、孙素清未按期履行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向原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全额利息、滞纳金260万元;三、案件受理费29 070元,原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四川景开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四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阳四海投资有限公司、资阳市融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尚瑞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四通锻压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内江四海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内江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瑞普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隆昌县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合江县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榆树市四海食品有限公司、佳木斯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四川月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泸洲格林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刚、陈磬、孙素清负担,于二O一七年八月十八日前向原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四、公告费260元,原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五、原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景开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四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阳四海投资有限公司、资阳市融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尚瑞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四通锻压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内江四海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内江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瑞普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隆昌县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合江县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榆树市四海食品有限公司、佳木斯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四川月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泸洲格林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刚、陈磬、孙素清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7-09-05 |
发布时间 |
2017-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京0108执12034号 |
立案日期 |
2017-09-05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84907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000744671341B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内江东兴区天河街14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