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晓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28********24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0181民初458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14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刘晓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截止2021年3月9日的欠款本金12161.36元、利息2940.26元,并以上述欠款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由刘晓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律师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8元,由刘晓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