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内江市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08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岳执字第00194号 |
案号 |
(2019)川2021执恢2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四川省内江市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付贤因本次交通事故致残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00098.56元,此款品迭被告四川省内江市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先行支付的费用后,被告四川省内江市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原告陈付贤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69598.56元;案件受理费2407元,由原告四川省内江市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7-05 |
发布时间 |
2019-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9)川2021执恢24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5 |
执行法院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6959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肖兴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内江市交通路291-2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