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牛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27********67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9民初440号 |
案号 |
(2021)冀0109执6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藁)农信借字2012第13102012823186号《社团贷款借款合同》及(藁城联社)农信展字(2017)第13102017090397号《借款展期协议》;二、被告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截止2018年10月25日的利息6930019.12元和以本金1700万元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含罚息)。三、若被告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本判决书(二)项的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拍卖或变卖被告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土地(藁国用(2009)第064号、藁国用(2011)第088号、(2010)第020号)在建建筑房产(石藁城市在建他字第zj00827号),所得价款由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四、被告马玉华、牛建军、马宏志、河北瑞生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若保证人马玉华、牛建军、马宏志、河北瑞生药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450元,由被告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马玉华、牛建军、河北瑞生药业有限公司、马宏志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