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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少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9********5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924民初1146号
案号
(2021)闽0924执4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停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惠金融卡—富民卡借款本金18978.75元、应收利息违约金2231.78元,共计还款额21210.53元(应收利息违约金截止2020年12月15日账单日止)及账单日之后到结清产生的所有利息、违约金。二、被告胡少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胡少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的金额向吴停怀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计151.8元,由吴停怀、胡少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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