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蓝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4********2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06民初32113号 |
案号 |
(2021)粤0306执8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11609266】。被告深圳市新宝灵达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保佳胶粘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724.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62724.7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被告曾蓝剑对被告深圳市新宝灵达建材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新宝利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案件审理费1378元,由两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