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1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民初659号 |
案号 |
(2021)黑01执15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地方储备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区科技支行借款本金10,800万元;二、被告黑龙江地方储备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区科技支行借款利息5,238,266.42元(截至2020年6月17日)以及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13,238,266.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11%计收);三、被告黑龙江地方储备粮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宝泉啤酒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大庆辉润贸易有限公司、大庆庆达控股有限公司、万圣投资有限公司、闻志刚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991.33元,由被告黑龙江地方储备粮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地方储备粮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宝泉啤酒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大庆辉润贸易有限公司、大庆庆达控股有限公司、万圣投资有限公司、闻志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春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100681434487W |
登记机关 |
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北五公路一公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