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攀枝花市仁泰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9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4民初8号 |
案号 |
(2016)川04执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攀枝花中级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攀枝花市银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 900万元;二、攀枝花市银恒实业有限公司向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支付截止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及罚息(截止至起诉之日的利息及罚息为2 057 013.42元);三、攀枝花市银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4.5万元;四、攀枝花市汇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仁泰工贸有限公司、谭继洪、胡平、余德芳、刘珍、彭莉、余国成、彭鑫海对攀枝花市银恒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6-28 |
发布时间 |
2016-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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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彭鑫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400309312061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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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