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攀枝花一立煤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7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4执16号 |
案号 |
(2016)川04执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攀枝花中级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攀枝花市中恒达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垫款本金2 000万元;二、攀枝花市中恒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支付截止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垫款罚息(从2015年5月1日计算至2016年2月1日的罚息为277万元);三、攀枝花市中恒达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四、昭通川信矿业有限公司、四川中实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攀枝花一立煤业有限公司、余德芳、刘珍、彭莉、余国成、彭鑫海对攀枝花市中恒达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6-28 |
发布时间 |
2016-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6)川04执100号 |
立案日期 |
2016-06-28 |
执行法院 |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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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绪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400784728330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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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攀枝花宾馆会展中心306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