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康达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5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11184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29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江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鼎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7292.41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6763.86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13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37.5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200491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姚建军、束晓岚、李秀兰、吴江康达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江泰物流有限公司上述不能清偿的债务各承担十七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苏州鼎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7760元,由被告苏州江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姚建军、束晓岚、李秀兰、吴江康达物流有限公司各负担其中的456元。被告苏州江泰物流有限公司、姚建军、束晓岚、李秀兰、吴江康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本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1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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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555811720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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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吴江区汾湖镇莘塔社区商巷路262号(鸿禧花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