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74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成民初字第2078号 |
案号 |
(2019)川01执恢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海强、雷在荣、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三方一致确认:截止2016年3月21日,雷在荣尚欠刘海强借款本息共计1 750万元。二、雷在荣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向刘海强归还借款本息250万元;2016年7月31日前向刘海强归还借款本息750万元,2016年10月31日前向刘海强归还借款本息750万元。 三、若雷在荣、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归还了案涉债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就此了结。若雷在荣未按上述履行期限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案涉借款全部到期,刘海强有权就本案全部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雷在荣并应以全部未付借款本息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的标准向刘海强支付违约金。四、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对雷在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案诉讼费141 900元,减半收取70 95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71 210元,由刘海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发布时间 |
2019-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川01执恢4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750000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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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雷在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42172744223X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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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米易县垭口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