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邵全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6********18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1022民督306号 |
案号 |
(2021)浙1022执18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由被执行人邵全飞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借款本金498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21年4月1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为6010.9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王继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执行人邵全飞、王继敏负担案件受理费398元,申请执行费73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