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煌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9002********2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狮民初字第6906号 |
案号 |
(2017)闽0581执28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各方确认被告石狮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福建省海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施晓蓉、吴煌群、林承民、吴振云、邱永鑫尚欠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自2015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被告石狮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福建省海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施晓蓉、吴煌群、林承民、吴振云、邱永鑫分10期偿还本息,偿还顺序为先偿还本金后支付利息。本金部分分8期偿还,分别于2016年10月1日前支付20万元、2016年12月1日前支付20万元、2017年2月1日前支付30万元、2017年5月1日前支付30万元、2017年8月1日前支付40万元、2017年10月1日前支付40万元、2018年1月1日前支付60万元、2018年4月1日前支付60万元。截至2018年4月1日共产生的利息115万元,该部分利息分2期偿还,即于2018年6月1日前支付60万元,2018年8月1日前支付55万元。三、如被告石狮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福建省海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施晓蓉、吴煌群、林承民、吴振云、邱永鑫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偿还任何一期债务,原告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石狮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福建省海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施晓蓉、吴煌群、林承民、吴振云、邱永鑫立即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如有实际偿还,应予以扣除)及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计付的利息(如有实际偿还利息,应予以扣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7-10 |
发布时间 |
2017-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