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路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28********1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328刑初99号 |
案号 |
(2021)黔0328执1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湄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黄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 个月,并处人民币五十七万八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 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 七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 2019 年 10 月 11 日起, 35 至 2027 年 10 月 10 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 内缴纳;期满不交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陈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十万零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9 月 22 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21 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 缴纳;期满不交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黄天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10 月 17 日起,至 2021 年 10 月 16 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 缴纳;期满不交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路林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9 月 22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21 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 缴纳;期满不交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范书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9 月 22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21 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 36 缴纳;期满不交纳的,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王大臣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11 月 16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15 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 缴纳;期满不交纳的,强制缴纳。) 七、对被告人黄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三万四千三百 元、被告人陈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黄天文的 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元、被告人路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一万七千五百元、被告人范书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 元、被告人王大臣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九千五百元,均予 以追缴。 八、对在本案中扣押的对讲机三部、公章一枚、手机二 部、银行卡二张(现均存于湄潭县公安局),被扣押的款项人 民币五千二百一十八元二角(现存于湄潭县人民检察院),予 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湄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