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小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3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5301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小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宣祥根货款69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宣祥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0元,由被告朱小忠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7(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时间 |
2021-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