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彭山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川1403执00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志得环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邓光贵借款本金350万元、利息118万元,共计468万元。被告袁志福对被告志得环保应履行的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邓光贵对被告志得环保提供的抵押物在被告志得环保不履行上列债务时,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邓光贵对袁志福提供的志得环保的77%股权(2695万元),在志得环保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以该股权转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5-05 |
发布时间 |
2016-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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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袁志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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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彭山县公义镇古井村三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