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亚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223********5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422民初3849号  | 
    
案号  | 
      (2021)宁0422执4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亚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小兵劳务费34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哈亚平负担。尚未缴纳,请与执行费用一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