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红河中汇通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6K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1民初539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粤1971执167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194600482】。限被告红河中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莞城东洋电子工具经营部支付货款63488元。限被告红河中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莞城东洋电子工具经营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至该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东莞市莞城东洋电子工具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5.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7元,由被告承担708.3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时间 |
2019-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粤1971执1678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9562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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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金蠔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500MA6K48PH8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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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