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侯旭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6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522民初442号 |
案号 |
(2021)晋0522执5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协议:被告侯旭东、潘粉甫按下列方法返还原告王文宏借款本息:2019年6月底之前3000元;2019年7月底之前3000元;从2019年8月起每月月底之前返还原告5000元,直至还清270056元止。案件受理费5018元,减半收取2509元,由被告侯旭东、潘粉甫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