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文山州食品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81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文中民一初字第23号 |
案号 |
(2016)云26执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2015)文中民一初字第23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文山州食品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文山市喜美诗冰淇淋厂4232441.90元;案件受理费40640元,由被告文山州食品总公司承担。鉴定费170000元,由被告文山州食品总公司承担119000元,原告文山市喜美诗冰淇淋厂承担51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6-08-24 |
发布时间 |
2017-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案号 |
(2016)云26执76号 |
立案日期 |
2016-08-24 |
执行法院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明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600218170010D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攀枝花湾子寨(州肉联厂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