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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倩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22********204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1022民初116号
案号
(2021)晋1022执2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翼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倩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城借款本金40000元,并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二、被告石倩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城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张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被告石倩倩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8-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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