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热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8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赣0302执6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鹏飞、江西热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胡正荣200000元。二、被告李鹏飞、江西热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胡正荣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截止2015年9月14日前的利息为30000元,2015年9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原告胡正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0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共计81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江西热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鹏飞负担81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8-25 |
发布时间 |
2018-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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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金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00098639637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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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道办事处105-106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