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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3********5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32民初1154号
案号
(2021)赣0732执15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何鑫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宋小平加工费33310元,并以3331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4.15%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元,原告宋小平已预交,由被告何鑫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21
发布时间
2021-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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