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海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5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5刑初40号 |
案号 |
(2021)赣1025执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海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游煌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