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严吉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24********1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124刑初514号 |
案号 |
(2021)湘1124执7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执行人严吉军及其法定代表人严春玉共同赔偿申请人熊礼范、熊礼畴、熊曼珍、熊井珍5011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