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五河县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0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五民二初字第00976号 |
案号 |
(2016)皖0322执13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五河县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张文武借款本金665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1月14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付清款时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孔万昌应偿还原告张文武借款本金31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18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款时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13元,减半收取8306.50元,由被告五河县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被告孔万昌负担280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11-17 |
发布时间 |
2016-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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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兰志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22080312628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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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管委会五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