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谢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3********00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225民初960号 |
案号 |
(2021)桂1225执恢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梁丽葵与被告陆谢林离婚; 二、被告陆谢林于2019年10月11日前补偿原告梁丽葵100,000.00元,该款汇入梁丽葵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22105002588957)账户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梁丽葵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