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国兴悦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2********XY0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421民初2345号 |
案号 |
(2021)皖0421执8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上海帝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兴悦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签订的《中山街广场项目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二、被告安徽国兴悦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帝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保证金200万元,并自2019年10月16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6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安徽国兴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返还保证金的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80元,由安徽国兴悦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时间 |
2021-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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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贾文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26MA2RYJXY0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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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