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1********21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311民初868号 |
案号 |
(2021)皖0311执9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兆龙劳务工资54,200元。并自2020年3月20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兆龙其他诉讼请求。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计577.50元,由被告许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