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32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125民初369号 |
案号 |
(2021)皖1125执18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兴万、曹荣返还原告杜国惠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止还清借款时止;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日起以月息1.2%计算止还清借款时止;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起以月息1.2%计算止还清借款时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杜国惠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杜兴万、曹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时间 |
2021-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