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宣城市精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6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802民初1497号 |
案号 |
(2021)皖1802执恢2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小宣、宣城市精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12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张玉普、叶根良保证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玉普、叶根良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原告张玉普、叶根良负担500元,被告胡小宣、宣城市精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汪红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006836005491 |
登记机关 |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宣城市区响山路丽都文华12幢10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