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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宣城市精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36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802民初1497号
案号
(2021)皖1802执恢2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小宣、宣城市精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12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张玉普、叶根良保证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玉普、叶根良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原告张玉普、叶根良负担500元,被告胡小宣、宣城市精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时间
2021-08-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汪红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8006836005491
登记机关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区响山路丽都文华12幢1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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