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曲靖麒麟区东恒经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55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云03民初181号 |
案号 |
(2019)云03执恢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曲靖麒麟区东恒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借款本金l0万元,该年度共计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于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借款本金125000元,该年度共计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于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借款本金166667元,该年度共计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于2020年1月1日起,按月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借款本金25万元,该年度共计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于2021年1月1日起,前十一个月,每月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最后一个月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利息7748.36元,按年利率6.955%计算,自2016年3月21日计算至2016年3月25日;逾期利息406867.5元,按年利率9.0415%计算,自2016年3月26日计算至2016年6月23日;2016年6月24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9.0415%计算,直到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前述每一期还款方式均为按月还款,还款日均为每月的最后一日。二、由曲靖麒麟区东恒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因诉讼发生的律师代理费27万元。三、田智军、付燕芬、沾益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曲靖麒麟区东恒经贸有限公司在以上任一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即可就全部债权向法院申请执行。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33908元,减半收取66954元及其他实现权的费用由曲靖麒麟区东恒经贸有限公司、田智军、付燕芬、沾益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时间 |
2019-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田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302775500780P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珠街路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