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田风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1********6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源民一初字第350号 |
案号 |
(2016)豫1102执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田风安、贾俊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伟民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21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漯河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由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源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7-06 |
发布时间 |
2016-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